序号 偶发事件 解说

1

1)考生忘带或遗失了“准考证”。2)考生忘带或遗失了“身份证件”,或带的是“工作证”或户口等其它证件。3)发现考生与“准考证”或“身份证件”的照片不符。4)身份证件失效。不得让其入场考试。

2

对考生的身份有怀疑。先让其进场考试,随即将其证件交考点办公室核对,并将情况报告主考,通知考生该科考试结束以后,到考点办公室核对身份(否则,视为替考),听候处理。考试结束时,带考生到考点办公室。

3

试卷启封时,发现内装试卷有问题。立即装回试卷袋内。其中一位监考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,另一监考员同考生在考场等候。

4

试卷启封后,发现个别试卷有缺页、漏印、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。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,向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。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。

5

1)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、准考证号均与准考证上所填姓名、准考证号不符:2)替考:3)考生证件属伪造。将当事人证件(准考证、身份证)送考点办公室核实,向主考说明情况。在“考场记录表”上做详细记录,考试结束时,将当事人带至考点办公室。

6

开考一段时间后,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、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。亲自核实情况,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,申请动用备用试卷。

7

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,考生提出询问。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,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,并当众答复;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,则立即请示考点主考。

8

考生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。考生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先勘误表,不做回答,立即报告考点主考。

9

考试中,考生的笔无水、圆珠笔写不显,或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、圆珠笔、橡皮等必需文具。考生不离座。监考员帮助打同色墨水或借给同色墨水钢笔(圆珠笔),或动用备用文具用品。监考员难以解决的,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帮助解决。

10

考生由于疏忽写错准考证号码。指导考生在密封区内更正准考证号码,监考人员在旁边签字。

11

考生用红色钢笔、圆珠笔或铅笔答题、改题。立即制止,责令考生改用规定用笔。

12

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。在考前提出要求后,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,按违纪如实记入“考场记录表”。通知考点办公室。

13

1)夹带文字资料的;2)接传答案、交换试卷、答题纸()或草稿纸的;3)撕毁考试材料的;4)其它可以保留证据的违纪行为。扣留违纪证据,两位监考人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、准考证号及相关情况,并签字。同时,在“考场记录表”上做详细记录,报考点办公室。

14

1)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的;2)考生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3)考生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:4)考生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:5)考生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6)考生抄袭、偷看。取消其考试资格,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,并如实记入“考场记录表”,两位监考人员签字。

15

考生在开考过程中要求交卷离场。先劝阻,劝阻不听的,通知联络员将其带到指定场所,不得允许考生再次入场考试。

16

考生将考试材料(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、草稿纸)带出考场。必须追回,并报告考点主考。

17

考试期间,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。按考点规定的办法,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。

18

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,如串岗、离岗、看杂志等。予以提醒,经指点仍不改正的,报告考点主考。

19

个别监考、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。记录情况,报告考点主考。

20

考场内部发牛喧哗。予以制止,记录,报告考点主考。

21

提前退场的考生在考场周围逗留、喧哗。尽力制止,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。

22

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。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。

23

考生发生晕场、疾病的情况。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。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,鼓励其坚持应试;难以坚持者,劝其退场治疗。

24

考试中途考生要求上厕所。速与场外联络员联系,及时报告考点主考。

25

考生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。予以制止,如仍不改正,如实记入“考场记录表”。

26

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答题卡,要求更换。用本考场内缺考人员答题卡调换;若不足,向主考申请备用卷;并在弄脏或损坏的答题卡上签字。

27

考生答卷丢失,且情况不明。1、如考生末出考场,留住全体考生,并迅速报告主考。2、如考生已离场,迅速报告主考。

28

监考员收理、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、污染。报告考点主考,通知被撕破污染的考生等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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